第七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已刪除】36.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