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屬犯人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
(C)屬犯人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
(D)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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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 C(46), D(364), E(0) #144858

詳解 (共 3 筆)

#492063

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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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27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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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31
現行法條已修改,似乎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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