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我國於民國 104 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明訂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下列何者並非該基金的來
源?
(A)菸品健康福利捐
(B)政府預算撥充
(C)公益彩券盈餘
(D)基金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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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2), E(0) #1339822
統計: A(0), B(0), C(3), D(2), E(0) #1339822
詳解 (共 1 筆)
#14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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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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