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下列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 得逾二年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 生活期間無法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
(D)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適用於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