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如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幾年者, 得不予許可?
(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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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244), C(1918), D(238), E(111) #1357918

詳解 (共 7 筆)

#1423438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3 條 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許可:一、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 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者。 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者。 四、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 五、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六、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者。 七、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者。 八、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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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060
107.02.06修法條號更正為第22條 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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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60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
(共 7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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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030

超煩!!

明明應該用(刪除)就好,卻把條號往前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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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595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
(共 8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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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423

依據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4年,得不予許可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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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02

大陸人 依親居留----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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