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40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修改成為40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E)已刪除
【已刪除】40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