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甲受 A 之委託持 A 已簽名但未填寫金額之支票,用以支付對 B 之貨款,惟甲逾越授權範圍,填寫 2 倍之
金額,自行使用該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C)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D)甲成立變造公債票罪
統計: A(111), B(24), C(14), D(6), E(0) #1483973
詳解 (共 10 筆)
參考: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招生考試試題#8134
甲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以砂紙磨除發票號碼後,再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伍獎中獎號碼,甲成立何罪?
(B)變造私文書罪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C)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公職◆刑法- 刑法題庫1-1000-2#6497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偽造有價證卷? 偽造私文書? 變造私文書?
1.支票影本(有支票的外觀) - 企圖當成債權的一種文書
但是影本在功能上顯然無法實現與支票完全相同的效果
偽造有價證卷 偽造私文書 變造私文書
2. 偽造 無製作權人 就私文書無中生有 或更動足以改變本質(eg.金額更動 債務人乙須返還100元給甲 - 改成須返還10000給甲)
(eg.契約當事人更動 債務人甲 債權人乙 - 改成債權人丙 )
變造 無修改權人所做的修改 在內容作更動 但不逾越該私文書的本質 (eg. 更動銀行名稱)
3.根據題意 應成立 偽造私文書
筆記
偽造文書罪
刑法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
1、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1)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2、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3)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3、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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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如下(若有錯請各位指正,謝謝)
甲為無製作權的人。
空白契約,甲新增內容→偽造
已經寫好的契約,甲再新增/更改內容→變造。(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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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題怎麼解?請問偽造跟變造要怎麼分?
通用銀行券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