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甲為 A 縣議會議長,其擔任董事長之建設公司承攬 A 縣政府之工程。請問:甲應如何被處罰?
(A)處交易金額 5 倍之罰鍰
(B)免其職務
(C)處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D)處交易金額之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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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2), C(11), D(181), E(0) #690964

詳解 (共 3 筆)

#971006
第 15 條 I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II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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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00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不當利益之...
(共 3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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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56

此法條有修改~103年11月版本,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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