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
(A)警告
(B)記過
(C)申誡
(D) 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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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8), B(39), C(41), D(238), E(0) #491926

詳解 (共 3 筆)

#1155131
公務員懲戒法 104年5月20日已修改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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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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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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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法
第十二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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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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