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與照價收買之敘述,何者正確?
(A)照價收買按市價補償
(B)土地徵收係為制裁低報地價
(C)照價收買係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
(D)土地徵收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必要時得加成,其加成補償成數,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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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 C(8), D(119), E(0) #1255883
統計: A(27), B(1), C(8), D(119), E(0) #1255883
詳解 (共 2 筆)
#2561064
土地徵收條例30.土徵30.已修正為: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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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631
選項(D)土地徵收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必要時得加成,其加成補償成數,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需要修改答案。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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