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依民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劣蹟註記
(B)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C)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3 次以下者,劣蹟註記
(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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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8), C(63), D(105), E(0) #1196196

詳解 (共 4 筆)

#1376540
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紀錄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劣蹟暨所屬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五次以上者申誡,四次以下者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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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02

(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5次以上者,申誡

已於104年新修訂之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第8點中刪除,故本題已無答案


八、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 勤前教育紀錄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
,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六)經各級督導人員查勤時,實施勤前教育施教重點考詢不熟悉者,劣
蹟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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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45055
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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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19888

八、

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勤前教育紀錄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

      ,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六)經各級督導人員查勤時,實施勤前教育施教重點考詢不熟悉者,劣

      蹟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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