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依民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劣蹟註記
(B)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C)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3 次以下者,劣蹟註記
(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統計: A(53), B(58), C(63), D(105), E(0) #1196196
詳解 (共 4 筆)
(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5次以上者,申誡
已於104年新修訂之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第8點中刪除,故本題已無答案
八、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 勤前教育紀錄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
,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六)經各級督導人員查勤時,實施勤前教育施教重點考詢不熟悉者,劣
蹟註記。
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勤前教育紀錄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
,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六)經各級督導人員查勤時,實施勤前教育施教重點考詢不熟悉者,劣
蹟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