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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依據鐵路法,下列那項違規行為,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A)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B)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C)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D)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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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704), C(115), D(34), E(0) #10902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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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之一(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 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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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182
跟這條做比較
第七十一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 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 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 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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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451
鐵路法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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