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者,應如何處罰?
(A)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B)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C)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D)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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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96), C(26), D(14), E(0) #523461
統計: A(40), B(296), C(26), D(14), E(0) #523461
詳解 (共 4 筆)
#971584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已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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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964
釋716 違反比例原則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即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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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281
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衝突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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