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請問:該規定所稱「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係指:
(A)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C)徵收公告期滿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D)徵收公告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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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54), C(146), D(92), E(0) #140697

詳解 (共 8 筆)

#144433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Ⅰ本條例第30條第1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Ⅱ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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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62
修法後: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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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689
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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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20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2007575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17、21、22、26、29、30、40、43、48、55、58、 6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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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104

土地徵收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10040049 號令發布第 30 條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30條

Ⅰ【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Ⅱ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Ⅳ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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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890
雖然土徵30條修法了,但平權細則仍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的解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係指徵收公告期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但徵收公告後,土地現值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評定降低者,仍按徵收公告時之土地現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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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919
此題無參考價值了,連細則也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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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602
第 30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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