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使用的公文是:
(A)咨
(B)函
(C)說帖
(D)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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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3900), C(46), D(67), E(0) #295691

詳解 (共 5 筆)

#1533631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簡述如下: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間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2)上行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平行文:同級機關間行文時。  

(4)斜行文:不相隸屬關係之不同級機關往來之公文書。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  

(1)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之,並可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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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024

C .「箋函」即書信,發信和收信的主體皆為個人,在機關多為各級首長或主管等,當這些首長或主管藉個人名義之書信進行公務之協調溝通時,該書信即是所謂「公務箋函」。

參考來源:http://mypaper.pchome.com.tw/caevinlee/post/1326431150

D.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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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34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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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751
C,D有沒有比較好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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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034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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