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以下何種財產制?
(A)法定財產制
(B)聯合財產制
(C)共同財產制
(D)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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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7), C(90), D(781), E(0) #355782

詳解 (共 9 筆)

#911241
此法條已於101.12.26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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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713
此題出自於民法1009條  第 1009 條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但此條已刪除,這題可以從題庫中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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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28
近代法律變遷從權利絕對主義,演變至權利相對化、社會化的觀念,法律對權利之保障並非絕對,倘衡平雙方法益,權利人行使權利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該等權利之行使對他人及整個社會國家可能之損失相較,明顯不成比例時,當可謂權利之濫用。本條自2007年修法改為非一身專屬權後至今已逾五年,目前司法實務之統計資料顯示,近兩年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利用本條規定配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及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的案件量暴增並占所有案件九成以上,僅為了要滿足其債權,已讓數千件的家庭失和或破裂,夫妻離異、子女分離等情況亦不斷發生,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使國家需花費更多資源與社會成本以彌補。2007年之修法,顯然為前述債權人權濫用大開方便之門,為滿足少數債權人,而犧牲家庭和諧並讓全民共同承擔龐大社會成本,修法後所欲維護之權益與所付出之代價顯有失當。   六、又參酌日本夫妻財產制立法例,法定財產制僅於離婚時由夫妻協議或訴請法院分配財產,並無類似台灣債權人得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規定,甚至縱使夫妻之一方聲請個人破產,因非離婚,故亦無財產分配之問題。   七、是以,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增訂第三項,僅夫或妻之一方始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已取得他方同意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可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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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40
所以就是沒有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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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14
 四、又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立法例,夫妻僅於離婚時得由夫妻協議或訴請法院分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縱使一方聲請個人破產,亦不將配偶財產納入破產財團,故不生財產分配之問題,考量我國清算制度多參酌日本個人破產制度,故實無再於本法另訂夫妻受破產後改為分別財產制之必要。   五、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共同財產本為夫妻公同共有,債務人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後,共同財產本應依比例列入破產或清算財團,故無再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縱刪除本條,亦不影響共同財產制夫妻債務人破產或清算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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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18
第一千零十一條 (刪除)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並自負擔債務。然本條規定,造成目前司法實務上,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得利用本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致使與夫妻關係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可以債權滿足為由,借國家權力之手,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除將導致夫妻婚後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產生不穩定狀況,更與法定財產制係立基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有悖。   三、本條規定與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相同,均係民國十九年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時所制定,多年來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已歷經多次修正,本條規定已不合時宜。   四、至於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者,因債權人本可直接對共同財產求償,無再訴請法院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必要,故縱刪除本條,亦無損債權人對共同財產制夫妻之求償。   五、綜上理由,爰將本條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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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8
所以現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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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499
求解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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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09
(一)當然改用: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 (二)宣告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因他方之請,得宣告改用為分別財產制: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三)宣告改用:債權人對於夫妻之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四)契約改用: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所以,原則上,如果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則採「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之管理,使用及處分之權利,並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所以夫妻之一方欠錢,另一方不用負清償責任。不過如前述所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之前提起,所以如果欠錢之一方之債權人倘對債務人之財產已為扣押,但不足受償時,此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欠錢的一方反得向另一方請求現存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再藉由代位請求,以遂行其債權催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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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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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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