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46 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多少人?
(A)十人
(B)二十人
(C)三十人
(D)四十人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CW Hsieh(已上岸) 研二下 (2015/11/06)
廢止
2F
郭宜玟 研一下 (2016/06/02)
廢止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2)
幼稚教育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16 條第一項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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