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佐級◆政府採購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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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47 政府採購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何認定?
(A)巨額工程以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B)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
(C)由上級機關認定
(D)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節重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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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我要上榜 大四上 (2019/06/25)
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10. 因可歸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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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吳佩環 大二上 (2020/04/29)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已刪除

4F
英文只會ABC 大二上 (2020/09/25)
第111 條

(刪除)

本條已刪除
5F
DING 國一上 (2021/06/13)

以下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1.06. 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

第 101條增訂第 4項:「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配合前揭增訂內容,爰刪除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條規定。本會刻正研修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基於處罰法定原則,因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條業經修正刪除,故已欠缺法定依據以契約約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縱已於契約約定具體條件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惟並不當然強制拘束機關。

涉及契約民事責任要件之認定

1.履約中之案件:當事人原於契約約定以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條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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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47 政府採購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