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雇主於執行職務時,如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作為分發受僱人工作之交換條件,則:

(A)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行政罰鍰責任

(C)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刑事性騷擾罪之責任

(D)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同時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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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6), B(178), C(1015), D(1066), E(1) #168411

詳解 (共 10 筆)

#142375

性別工作平等法§27:受雇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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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54

更正一下…之前有誤

性別工作平等法§12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民事+行政→§7~§10、§13Ⅱ、§21

僅民事→§11Ⅲ、§12

僅行政→§13Ⅰ後、§36

 

有民事責任§7~§10§11§12§13Ⅱ、§21

有行政責任§7~§10§13Ⅰ後§13Ⅱ、§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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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48


雇主
於執行職務時,如以具有性意味言詞作為分發受僱人工作之交換條件,則:
(A))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 受僱人負行政罰鍰責任
(C)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刑事性騷擾罪之責任
(D)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同時 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解析 :


一、別工作第12條 ( 性騷擾之定義 )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受僱者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換條件。


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 即指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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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30
所以工作上的性騷擾不算犯罪了,不用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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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28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

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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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50

須對受僱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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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28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

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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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813
(A)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O)
(B)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行政罰鍰責任(X)
(C)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負刑事性騷擾罪之責任(X)
(D)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須對受僱人同時負行政與民事責任(X)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7 條(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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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739
要喔~
性侵害之外的性騷擾 不過要有一些"肢體上"的接觸 屬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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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86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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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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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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