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認定性騷擾行為時,下列事項何者不應該列入審酌?
(A)事件發生之背景
(B)當事人之關係
(C)被害人平日之衣著言行
(D)工作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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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1), C(3433), D(292), E(0) #1707968

詳解 (共 4 筆)

#267487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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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831

C選項有檢討被害人疑慮,不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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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21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
(共 2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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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68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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