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經下列何項程序,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相
關規定之限制?
(A)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B)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C)經勞雇雙方口頭約定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之限制者
(D)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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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1280), C(141), D(746), E(0) #1707971
統計: A(441), B(1280), C(141), D(746), E(0) #1707971
詳解 (共 7 筆)
#2500282
釋字726
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一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第二項)」
(下稱系爭規定)係為因應部分性質特殊工作之需要,在法定條件下,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等之彈性,而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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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651
釋字726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係為因應部分性質特殊工作之需要,在法定條件下,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等之彈性,而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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