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繼承之拋棄,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之
(C)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者,不能認為有效
(D)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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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7), B(210), C(632), D(210), E(0) #1707979
統計: A(1317), B(210), C(632), D(210), E(0) #1707979
詳解 (共 7 筆)
#2529512
(A)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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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737
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5條(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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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80
26 民法有關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之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必公證
(C)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自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D)拋棄繼承為代位繼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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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99
41 有關拋棄繼承,下列何者錯誤?
(A)拋棄繼承與權利拋棄一樣,自拋棄繼承時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C)拋棄繼承應向法院為之
(D)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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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879
(C)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者,不能認為有效
繼承人雖得拋棄其繼承權,96年12月14日新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關同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所以女兒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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