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股東會決議時,何者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之情況?
(A)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將董事報酬全權交由董事會訂定
(B)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C)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案
(E)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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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393), C(219), D(350), E(906) #1707976

詳解 (共 10 筆)

#2741983

回覆樓上的討論:

公司法似乎很少直接提及"非公開發行",反而比較常在法條第一項寫明一般性的規定後,在第二項或第三項另外提及"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所以很難找到法條對照這一題的選項。這題要看公司法第172條。


非公開發行:

股東會20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

臨時會10日前通知(無記名15日前公告)


公開發行:

股東會30日前通知(無記名45日前公告)

臨時會15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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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20

38. 有關股東會決議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下列何者為非? 
(A)變更章程 
(B)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C)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D)對監察人財務報告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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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14

44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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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711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B)經法院撤銷之決議,溯及自決議作成時即為無效 
(C)股東會得以普通決議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 
(D)法院對於違反召集程序之股東會決議,倘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股東訴請撤銷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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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583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 已依本法發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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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367
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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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734

答案請選E

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股東會決議時,何者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之情況?

(A)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將董事報酬全權交由董事會訂定

修正決議有效,至於章程內容是否有效,非本選項所探討

(B)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已修法,決議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
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鑒於公司減資涉及股東權益甚鉅;又授權資本制下,股份可分次發行,減資大多係減實收資本額,故通常不涉及變更章程,爰增列「減資」屬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以保障股東權益;又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亦影響股東權益至鉅,一併增列。另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亦屬公司經營重大事項,應防止取巧以臨時動議提出,以維護股東權益,爰一併納入規範。 

(C)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召集股東會有效,至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使否無效或得撤銷,非本選項所探討

當然若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第 189 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
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D)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案 .

已修法,決議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
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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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341
D選項錯在哪,也是解任董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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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625
E選項以上皆[非]是不是怪怪的題目是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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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261
原本題目: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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