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股東會決議時,何者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之情況?
(A)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將董事報酬全權交由董事會訂定
(B)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C)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案
(E)以上皆是
統計: A(297), B(393), C(219), D(350), E(906) #1707976
詳解 (共 10 筆)
回覆樓上的討論:
公司法似乎很少直接提及"非公開發行",反而比較常在法條第一項寫明一般性的規定後,在第二項或第三項另外提及"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所以很難找到法條對照這一題的選項。這題要看公司法第172條。
非公開發行:
股東會20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
臨時會10日前通知(無記名15日前公告)
公開發行:
股東會30日前通知(無記名45日前公告)
臨時會15日前通知(無記名30日前公告)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8. 有關股東會決議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下列何者為非?
(A)變更章程
(B)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C)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D)對監察人財務報告之詢問
44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對股東寄發開會通知
(B)為保護股東知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某些重大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章程、公司合併等事項,必須在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倘公司未依規定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而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時,該決議無效
(D)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召開,公司法規定倘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出席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B)經法院撤銷之決議,溯及自決議作成時即為無效
(C)股東會得以普通決議許可董事之競業行為
(D)法院對於違反召集程序之股東會決議,倘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股東訴請撤銷之請求
答案請選E
24 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作成下列股東會決議時,何者為決議無效或得撤銷之情況?
(A)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將董事報酬全權交由董事會訂定
修正決議有效,至於章程內容是否有效,非本選項所探討
(B)以臨時動議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已修法,決議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
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C)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召集股東會有效,至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使否無效或得撤銷,非本選項所探討
當然若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
,召集股東會。
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D)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案 .
已修法,決議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
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