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應就物之瑕疵負擔保之責者,不論其瑕疵情形如何,買受人均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B)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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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6), B(355), C(261), D(363), E(0) #1707972

詳解 (共 10 筆)

#2505066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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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118

A選項:出賣人應就物之瑕疵負擔保之責者,不論其瑕疵情形如何,買受人均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錯在均得請求解約與減價,依據為民法第 359 條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B選項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選項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都正確,依據為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D選項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正確

依據為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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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443
D選項 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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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74

23.23 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須無過失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 
(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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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86

12 關於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其特約無效 
(B)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須以可歸責於出賣人為要件 
(C)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D)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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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130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
(共 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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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94

45.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須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予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者,即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D)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者,其解除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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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591

46 關於民法買賣契約所規定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一無過失責任性質 
(B)當事人間得特約免除或限制之,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C)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則絕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免其檢查通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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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360
20 關於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下列...
(共 4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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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986
  1. 第一種狀況-貨沒出好 你收了錢,遲遲沒有出貨,半年一年的拖著。 這當然是違約,在民法上稱為「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2. 第二種狀況-沒出好貨 但有沒有一種狀況是,你出貨了,但是這批貨不純? 當我收到貨一打開,可能發現它是瑕疵品,也可能發現它根本不能用。 這在民法上稱為「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統稱「不完全給付」。
剛剛說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這三種態樣, 加起來就是「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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