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應就物之瑕疵負擔保之責者,不論其瑕疵情形如何,買受人均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B)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統計: A(1806), B(355), C(261), D(363), E(0) #1707972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出賣人應就物之瑕疵負擔保之責者,不論其瑕疵情形如何,買受人均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錯在均得請求解約與減價,依據為民法第 359 條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B選項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選項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都正確,依據為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D選項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正確
依據為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23.23 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須無過失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
(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12 關於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其特約無效
(B)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須以可歸責於出賣人為要件
(C)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D)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45.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須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予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者,即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D)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者,其解除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46 關於民法買賣契約所規定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一無過失責任性質
(B)當事人間得特約免除或限制之,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C)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則絕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免其檢查通知之義務
- 第二種狀況-沒出好貨 但有沒有一種狀況是,你出貨了,但是這批貨不純? 當我收到貨一打開,可能發現它是瑕疵品,也可能發現它根本不能用。 這在民法上稱為「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統稱「不完全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