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
(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
(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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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2692), C(673), D(474), E(0) #393972

詳解 (共 9 筆)

#532430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60
2
#664164

即若B點要正確應如此寫: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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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2862
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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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453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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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255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
(共 1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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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91
出處:文書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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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98
這也是公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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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3
請問B錯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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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412

主旨 說明 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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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52955
未解鎖
★【破解】★ 下列對於「簽」、「稿」撰...

(共 4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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