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
(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
(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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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2692), C(673), D(474), E(0) #393972
統計: A(778), B(2692), C(673), D(474), E(0) #393972
詳解 (共 9 筆)
#532430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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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164
即若B點要正確應如此寫: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可「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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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2862
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0
0
#537291
出處:文書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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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98
這也是公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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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3
請問B錯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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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412
主旨 說明 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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