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應於收受申報多少時間內,予以審核
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 2 個月
(B) 1 個月
(C)半個月
(D) 10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 B(109), C(20), D(345), E(0) #1090679
統計: A(73), B(109), C(20), D(345), E(0) #1090679
詳解 (共 4 筆)
#1522086
應於二個月內公開。 元首、縣(市)級以上候選人,應於十日內公開。
8
0
#5966605
| 法規名稱: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2
0
#4468459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
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
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
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
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