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下列公文的規範,使用正確的是:
(A)舉凡公布法律、任免或獎懲官員時,可用「公告」
(B)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處理公務時表達意見,可用「簽」
(C)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可用「書函」
(D)凡應行政需要,徵求人力物力,或徵求人民意見等,可用「通知單」
統計: A(618), B(1887), C(700), D(243), E(0) #1669514
詳解 (共 10 筆)
(A)舉凡公布法律、任免或獎懲官員時,可用「公告」→ 令
(B)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處理公務時表達意見,可用「簽」
(C)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可用「書函」→ 函
(D)凡應行政需要,徵求人力物力,或徵求人民意見等,可用「通知單」→公告
☯下列公文的規範,使用正確的是:
(A)舉凡『公布法律、任免或獎懲官員』時,可用「公告」「令(公布法律、發布人事命令)」
(B)『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處理公務時表達意見』,可用「簽(內部公文)」 ✔
(C)『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可用「書函」「函(適用於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D)凡『應行政需要,徵求人力物力,或徵求人民意見』等,可用「通知單」「公告」
一、公文類別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上對下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下對上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平行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記:就是各機關上下左右前後,包含對人民使用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
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6.其他公文: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
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複寫兩份,以一份送達受話人,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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