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於那一段內敘明?
(A)說明
(B)辦法
(C)主旨
(D)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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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0), B(321), C(1886), D(69), E(0) #530545

詳解 (共 3 筆)

#931751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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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36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            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            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 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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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3667
黃偉春醫師 Wei-Chun Hua...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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