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處多少之罰鍰?
(A)處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鍰
(B)處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鍰
(C)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
(D)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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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1), B(94), C(384), D(73), E(0) #603682

詳解 (共 8 筆)

#1374345

----加強記憶法----

鐵路法68-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

        全。

、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

        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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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079

( 鐵路法六十八條之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處新台幣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罰鍰 :

二 .  未經允許 , 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 . 場 . 站或車輛內 , 未經告

        知或告知不實而托運危險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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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68
第 68-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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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84
原法條編列在鐵路法71條,修法後移至鐵路法68-1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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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982
鐵路法68-1條,一萬到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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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80
第 68-1 條(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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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157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6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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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100
鐵路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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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3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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