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下列何者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案件?
(A)請求撤銷新臺幣 3 萬元之交通罰單
(B)請求撤銷新臺幣 25 萬元之課稅處分
(C)請求撤銷土地價值新臺幣 50 萬元之土地徵收處分
(D)請求撤銷行政機關違規記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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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198), C(7558), D(773), E(0) #602843

詳解 (共 10 筆)

#871702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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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989

C:依照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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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708
c係屬於國家合法的徵收補償,屬於一般給付之訴的範圍,若金額在40萬以下,就用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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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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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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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511
請問這題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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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26
C的情況除非他有說違法之土地徵收處分,不然不可能適用國賠,不過我也不太懂,最佳解那條也沒說C的情況會管轄權變動,難道因為這條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第一審就不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嗎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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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120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B)請求撤銷新臺幣 25 萬元之課稅處分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A)請求撤銷新臺幣 3 萬元之交通罰單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C)請求撤銷土地價值新臺幣 50 萬元之土地徵收處分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D)請求撤銷行政機關違規記點之處分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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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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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11年6月22日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2項第3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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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8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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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3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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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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