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拒絕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法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於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製作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製作完成之鑑定書則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D)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該證明內容僅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E)一律給分
(A)拒絕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法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於火災發生後 15 日內製作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必要時得延長至 30 日,製作完成之鑑定書則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D)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該證明內容僅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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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65), C(64), D(108), E(108) #3116392
統計: A(596), B(65), C(64), D(108), E(108) #3116392
詳解 (共 3 筆)
#6049428
這題因*113細則修法*而有變動
答案A跟2樓講得一樣沒變
答案A跟2樓講得一樣沒變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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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消防機關皆要修正成"主管機關"
<消防法 26-1條>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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