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那一個建築物或場所,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供史蹟資料館使用之建築物
(B)地面樓層達 15 層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及員工人數達 600 人之觀光工廠
(C)收容人數達 50 人之幼兒園
(D)地面樓層達 20 層且有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的集合住宅
統計: A(50), B(183), C(65), D(277), E(0) #3116394
詳解 (共 4 筆)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另外,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
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
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
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
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
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
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
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
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由於題意未闡明選項中的建築物管理權有所分屬,因此本題無適切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