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應蓋用何種印信?
(A)業務承辦人職名章
(B)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C)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字章
(D)承辦單位條戳及承辦人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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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32), C(152), D(245), E(0) #814744

詳解 (共 5 筆)

#1074256

各機關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第一百四十四條
一、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二、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 狀、獎狀、證明書、執照、證券、契約、匾額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 加蓋機關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並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 
三、上行文用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下行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或職章。對不相隸屬之上級機關用「函」時比照上行文規定辦理。 
四、書函由發文者署名蓋章,或蓋章戳。>>>有修改(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五、公文副本及通案油印文件,僅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但如已寫明 機關首長職稱姓名者,發文時,僅蓋機關首長職章。 
六、簡便行文表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本機關或 主辦單位長戳(附式二十三)。 
七、公文附有各種報告表冊,除另有規定須在封面加蓋機關印信者外, 應依照「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授權決行規定僅由製表及複核 者署名蓋章。不另蓋機關印信及首長印章。 
八、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在其權責範圍內對外 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 
九、會銜公文,不蓋用機關印信。 
十、依公司法組織之省營事業機構,使用圖記,不發職章,其上行文簽 署,蓋用負責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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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95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
4、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 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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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123
◎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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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92
1F引用法條已廢止
法規名稱: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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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432
原本題目:

50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應 蓋用何種印信? (A)業務承辦人職名章 (B)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C)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字章 (D)7承辦單位條戳及承辦人職名章

修改成為

50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應 蓋用何種印信? (A)業務承辦人職名章 (B)發文者署名蓋章,或蓋章戳 (C)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字章 (D)7承辦單位條戳及承辦人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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