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
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11年新法相關規定移動至第14條,並且刪除了舊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在新法如果違反經營商業規定,只能依照第23條處理(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所以依照新法規定,本題無解,應刪除。
【已刪除】50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非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