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下列有關公文「函」的說明,何者正確?
(A)「函」中的「主旨」段,最好分項條列,以求周全
(B)「函」中的「說明」段,應照錄相關來文,以求信實
(C)「函」中的「辦法」段,措辭宜具體明確,避免客套虛文
(D)「函」中「主旨」、「說明」、「辦法」三段,皆須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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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26), C(3725), D(449), E(0) #200344

詳解 (共 6 筆)

#529438

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製作要領如下:

(1)文字敘述應儘量使用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之文字,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

(2)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3)文內避免層層套敘來文,祇摘述要點

(4)應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

(5)應採用語氣肯定、用詞堅定、互相尊重之語詞。

(6)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2、分段要領: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4)各段規格:

甲、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上不冠數字,段名之下加冒號「:」。

乙、「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丙、「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

丁、「說明」、「辦法」中,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3、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一)1、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47
0
#382769
B 說明段宜作簡要敘述
47
10
#1562675

(D)「函」中「主旨」、「說明」、「辦法」三段,皆須齊備


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9
0
#497811

"正確"

3
1
#383097

Thanks.^^
2
0
#360210

本來寫對的說~嗚嗚

B錯在哪?   是  不應照錄相關來文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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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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