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5.警察人員未依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之醫療費標準訂定屬
(A)行政院
(B)立法院
(C)警政署
(D)內政部 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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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5), C(46), D(1475), E(0) #314329

詳解 (共 1 筆)

#273386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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