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9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施予公務員最嚴厲的懲戒處分是:(A)停職(B)免職..-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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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Yawen Chang 幼兒園下 (2020/03/04)
依題目,答案應為(D)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 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又上開法律效果為其他人事法規所適用,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等規定。至於軍職人員,依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現役期間之規 定...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 大四上 (2021/09/25)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第 12 條 1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