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9.對於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 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場所,由於發生火災時,避難逃生不易,因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樓地板面積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即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A)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B)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C)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D)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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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69), C(480), D(160), E(0) #971049

詳解 (共 5 筆)

#2834919
第 17 條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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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046

看到 長期「3長2短 」選擇 300
105 年 水系統「考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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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099

法規已修改
甲六直接設置

高層、甲六 :直接射

11f :100就設

10以下

甲一 300

甲其他1500

地下層無開口 1000

另外

超過10m 高架倉庫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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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609
有修法囉~

設置標準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八、高層建築物。
九、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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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553
是否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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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0549
未解鎖
九、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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