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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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7), E(0) #1483839

詳解 (共 1 筆)

#1551438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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