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2), D(7), E(0) #1483839
統計: A(0), B(0), C(2), D(7), E(0) #1483839
詳解 (共 1 筆)
#1551438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