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移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C)依管轄恆定原則,仍進行訴訟審理程序
(D)與該普通法院召開聯席會議決定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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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6), B(417), C(565), D(192), E(0) #602844
統計: A(4836), B(417), C(565), D(192), E(0) #602844
詳解 (共 6 筆)
#927924
行政法院,普通法院……見解有異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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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665
舊制:聲請大法官解釋
行政訴訟法 第178條→已刪除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現行新制:由終審法院指定
法院組織法 第7-3條第1項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組織法 第7-4條第1項前段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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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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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974
請問行政訴訟法12-2條和178條的關係或差異是什麼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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