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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6 透過公正第三人居中協調的制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作成書面送交法院核定後,其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請問這是何種權利救濟的手段?
(A) 和解
(B) 調解
(C) 仲裁
(D) 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1/30)
聲請調解: (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 (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 (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 (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 (5) 費用:是免費的。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陳佳音 國二上 (2013/10/19)
仲裁是針對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案件,比方說建築工程、醫療…仲裁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不是只有深諳法律而已
8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2/18)
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
9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3/12/29)
我的判斷是,"仲裁"和"調解"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 "書面送交法院核定","仲裁"結果是不需要送法院的。
不知道我這樣說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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