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1.依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之規定,關於行政院秘書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代理其職務
(B)為簡任官
(C)列席行政院會議
(D)兼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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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6), C(215), D(42), E(0) #134833
統計: A(11), B(96), C(215), D(42), E(0) #134833
詳解 (共 2 筆)
#247214
第十條(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
|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
|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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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35
舊法第9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故舊考題,C選項,正確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故舊考題,C選項,正確
但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已修正「行政院組織法」
第9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秘書長相關規定,在第12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因此,建議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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