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4.
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法中賦予教師的權利:
(A)專業自主權
(B)享有罷教權及組織工會(
(C)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D)參加教師組織及參與法令規定許可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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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772), C(35), D(26), E(0) #67661
統計: A(17), B(3772), C(35), D(26), E(0) #67661
詳解 (共 2 筆)
#314455
教師已可組織工會,然無罷教權,此選項建議修改或是移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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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46
| 名 稱 | 教師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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