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下列何一時限,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A)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B)自航空器起飛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C)自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航空器降落時止
(D)自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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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93), C(142), D(579), E(0) #393001

詳解 (共 3 筆)

#1047825
修改了..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2月4日 

第43條之2(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禁止使用)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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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67

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 第43條之2(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禁止使用)【相關罰則】§102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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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372

已修法  依照最新法,本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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