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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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9), C(187), D(815), E(0) #393011
統計: A(24), B(29), C(187), D(815), E(0) #393011
詳解 (共 2 筆)
#540647
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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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280
鐵路法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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