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其委員出席比例及議決方式為何?
(A)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為之
(B)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為之
(C)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為之
(D)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議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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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851), C(11), D(13), E(0) #141746

詳解 (共 1 筆)

#510506
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7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應將各說排列,由 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 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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