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據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在各機關新僱普通工友之聘僱條件中,下列何者錯誤?
(A)需有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B)需年滿18歲以上者
(C)需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E)一律給分
(A)需有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B)需年滿18歲以上者
(C)需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E)一律給分
統計: A(106), B(1595), C(467), D(567), E(50) #175141
詳解 (共 10 筆)
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樓上,這考題不是因為「回答沒寫完整」而算他錯,而是這法規在當年99年時法規還是限定十六歲以上,到民國101年時才修法成十八歲以上,
故此題其實本意僅只是想考「法條規定的年齡問題」,而非「法條敘述完整性之問題」,這在當年根本算是簡單送分題
不要想得太複雜,這只是已經過時的題目而已。
(C)需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已無上述此規定,此題答案更正為(C)
「工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076000004 號函修正全文 32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四、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A)
(二)年滿十八歲(B),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點(見下條)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規範,
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
五、各機關僱用工友,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D)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工友。
但屬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請移撥之同意,不在此限。
各機關僱用工友,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討厭這種因為回答沒寫完整而說他錯的題目...唉
原來如此!謝謝4F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