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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8355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8355

年份:103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已刪除】7 設甲公司國內總公司本年度所得額為 5,000 萬元,在香港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2,0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20 萬元,在美國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3,0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350 萬元,以上金額皆為新臺幣,則甲 公司本年度實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A) 1,700 萬元
(B)850 萬元
(C) 1,030 萬元
(D)1,3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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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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