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5.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未禁止政黨及候選人接受下列何者競選經費之捐助?
(A)大陸地區人民
(B)外國法人
(C)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D)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得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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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7), C(95), D(385), E(0) #135348
統計: A(13), B(27), C(95), D(385), E(0) #135348
詳解 (共 5 筆)
#256609
第三十七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
|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
|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
|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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