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文稿內容屬於須另作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必須酌加析述之案件,為提升公文處理效率,應採取下列
何種模式?
(A)以稿代簽
(B)先簽後稿
(C)簽稿並陳
(D)只簽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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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351), C(665), D(79), E(0) #2994685
統計: A(284), B(351), C(665), D(79), E(0) #2994685
詳解 (共 8 筆)
#5660878
又幾乎全部都是販售....(昏
以下本人呆呆想法,看看吧....
文稿內容屬於須另作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必須酌加析述之案件,為提升公文處理效率,應採取下列 何種模式?
(A) 以稿代簽-----原本我想選這個,但是綠色和黃色讓我覺得函稿可能沒辦法說明清楚,所以不能選這個吧(?
(B) 先簽後稿-----先做簽文再做函稿,這是最拖時間的!
(C) 簽稿並陳-----其實這速度應該不會比以稿代簽來的快,但因為綠色字體部分,很有可能需要多的簽文做敘述,因此這個才會變成答案
(D) 只簽不稿-----紅字已明確表示要文稿,沒做不是G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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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010
資料來源:文書處理手冊
(1) 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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